01
經濟部辦事處報備
外國公司設立辦事處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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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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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中文名稱(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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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小章 (可委託代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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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關核准函 (依法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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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註二)(需為本公司所在地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應附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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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章程影本(外商不一定需要)(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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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註一)(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須經驗(公、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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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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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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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登記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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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在臺辦事處工作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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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註一: 一般外商、港澳商含有大陸地區股東:總公司營業項目應有其中一項符合臺灣開放項目之正面表列,並檢附總公司所營事業證明文件,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大陸商:總公司營業項目應有其中一項符合臺灣開放項目之正面表列
註二: 一般外商、港澳商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陸商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
註三: 大陸商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 (法人文件可能包含執照、章程、總公司投資組織架構圖,需要標明投資比例及投資者國別、董監事名單或股東名簿影本、董事及股東護照影本等)
02
辦事處設立
注意事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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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請參照公司法第386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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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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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應具體訂明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法律行為之種類,例:代表本公司簽訂契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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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係陸資之外國公司其本公司所營事業,應有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載於登記表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並應以開放項目正面表列之法律行為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注意事項(二)
代表人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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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檢送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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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人士,其居所證件為下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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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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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影本(應加註地址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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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國政府出具之居住所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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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出具聲明書(應敘明姓名、國籍、地址),經我國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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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 ,其居所證件為:
注意事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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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設立應備文件(港澳商額外加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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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要附商業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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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要附周年申報表即NAR1表整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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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辦事處代表人如為港澳人士者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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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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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往來內地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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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居民證
(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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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設立應備文件(陸商額外加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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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工作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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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介(含經營業務、經營概況及實績、未來展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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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設立之議事錄(須經公證並附正體中文本)
注意事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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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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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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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外國公司指派或辦理所在地變更;屆期仍不指派或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辦事處之登記。
04
申請工作證
外國人資格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雇主資格(辦事處)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勞動部動力發展署申請,需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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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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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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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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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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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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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負責人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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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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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發之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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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或營業額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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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經理人欄位註記)影本
05
辦理簽證來台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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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許可函正本及影本(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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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正本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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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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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吋彩色照片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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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票、駕照、健保卡、My number card等(擇一即可)
(日本為例,各國有不同規定)
06
申請居留證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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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證(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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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證明(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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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及停留簽證(驗正本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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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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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地證明(租約、屋主同意書及所有權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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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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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吋彩色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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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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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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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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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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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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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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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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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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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申請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一、依第一款申請者:結婚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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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經許可在臺居留外國人之外籍配偶,如已依據簽證註記欄代碼表明與該親屬之關係、配偶姓名及身分證明號碼,視同業經駐外館處驗證,免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書,於申請時檢附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即可。如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備註欄僅註記「P」(觀光、訪問、探親均為P),未註明與該親屬之關係、姓名及身分證明號碼或居留證號碼,仍須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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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在臺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且業經完成戶籍結婚登記者,得免檢附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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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經許可在臺以中階技術工作居留外國人之配偶,須檢附其依親對象最近一年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五萬三千元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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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尊親屬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驗畢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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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經法院裁定收養證明書)。未成年之外國人申請依親其直系尊親屬,如已依據簽證註記欄代碼表註明與該親屬之關係、親屬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居留證號碼),於申請時檢附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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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經許可在臺以中階技術工作居留外國人之未成年子女,須檢附其依親對象最近一年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五萬三千元之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款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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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聘僱之外國人專業或中階技術人員核准函。(需核准函有六個月以上之聘僱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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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內有效之員工在職證明書(持個人工作許可無僱主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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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屬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無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者,可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辦理
四、依第四款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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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核准函須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所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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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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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五、依第五款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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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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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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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外尚須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六、依第六款申請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
七、申請人以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身分申請者,應檢附診斷證明文件(內容須足資證明其申請實屬癱瘓、無法自理或需他人完全協助生活之狀態,或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經醫師評量分數為三十分以下者。
07
辦事處工作證展延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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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收據正本(500元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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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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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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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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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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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或營業額證明文件影本(辦事處需要工作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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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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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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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或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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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繳憑單(含就源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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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最近一年度總工作時數聲明書
備註: 1. 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2.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依據僑外資主管工作人員申請工作許可審查作業手冊 :
辦事處工作事績:檢附最近1年度簽訂合約、產品報價、議價、投標及採購等相關實績證明文件。同1年度內已有申請案且經核准者免附。